2008年6月18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監(jiān)察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等10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日前,記者就公告制度相關問題采訪了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背景
為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要求,從2006年開始,國家發(fā)改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著手開展相關工作。2007年,國家發(fā)改委、監(jiān)察部等10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印發(fā)貫徹落實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國家發(fā)改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據此,國家發(fā)改委在廣泛聽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場主體意見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完成《暫行辦法》,以10部委文件形式印發(fā)?!稌盒修k法》的頒布,標志著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正式確立,體現了招標投標業(yè)界創(chuàng)新招標投標管理機制,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的愿望和要求?!稌盒修k法》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對象和基本內容
該負責人指出,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制度適用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行為所做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進行公告。具體來說,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應給予公告: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蛘呷∠袠舜碣Y格、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公告的基本內容包括:被處理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公告部門可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
基本程序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同時,《暫行辦法》對公告記錄更正程序作出了規(guī)定,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此外,《暫行辦法》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的關系進行了銜接,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公告部門應當及時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并在公告平臺上予以聲明。
為真正形成一地受罰,處處受制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起全國統(tǒng)一的招標投標信用體系,《暫行辦法》規(guī)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應逐步實現互聯(lián)互通、互認共用,條件成熟時建立統(tǒng)一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這為招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